汇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告知书

    为减少地质工作投资风险,避免地质工作的重复投入,更好地为城市规划、重大市政建设工程选址选线及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的利用服务,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本市对辖区范围内从事地质工作所获取的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现将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汇交的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汇交责任人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由建设单位汇交,建设单位也可委托承担地质勘察工作的单位汇交。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汇交义务。

    二、汇交程序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将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纸质及光盘各一份)交予市或各区(县)施工许可受理窗口人员,同时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如需保护,请按照“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后面的注意事项办理保护申请。

    三、汇交内容及数量

    汇交内容为: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详勘,包括附图、附表、附件、trans.mdbtran_shgeodb.mdb数据库);

    数量为:纸质报告一份,电子文档(光盘)一份。

    四、汇交范围

    下列工程地质勘察报告需要汇交:

   (一)市政工程

    1.跨海大桥、黄埔江及苏州河上的桥梁工程;

    2.轨道交通线、高速公路、高架道路、磁悬浮列车线、地下隧道工程;

    3.铁路干线、大型火电站、重大工程的地下储库(包括地下储水库)工程;

    4.东海及长江流域港口码头工程。

   (二)其他建设工程

    1.居住建筑10层及以上,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及超高层工程;

2.建筑物群体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纯别墅区或别墅加多层住宅区除外);

3.开挖深度5米(含5米)以上,或地下建筑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大型基坑工程。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